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 1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兴隆台区环境保护局 | 随机抽查对象为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 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及检查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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